专业号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沙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并统一发布有关信息。承担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经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区划审核、报批,指导公益林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依照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保护与修复、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五)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开展国家公园的划定、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报经批准后指导实施。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六)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和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负责退耕(牧)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

(七)贯彻国家和省州林业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等产业政策措施,编制相关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规化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有关工作。

(八)组织、协调、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监督森林和草原生态体系建设。

(九)组织、协调、指导县自然资源公安(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大队)工作,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公安队伍,指导相关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有关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集体)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灾害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相关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

(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宣传和外事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林业和草原人事、党群、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绿化,保护生态安全。按照国家和省、州统一部署,参与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建设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十五)与县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管局对发现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十六)将原林业局所属的永仁县方山州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森林病虫害防疫检疫站、林业科技研究所、营林工作站、农村能源工作站、退耕还林办公室、森林分类经营办公室、林业改革与产业发展办、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办公室等事业单位承担的除行政执法职能外的其他行政职能划归县林草局。

第四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设6个内设机构和党委办公室。

(一)办公室。负责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信息、车辆管理和安全保卫、日常外事、保密、信访、督查、档案、政务公开、人大代表和政协提案、议案,承办县委办、政府办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政策法规股。研究提出林业草原法治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林业和草原生态修复、产业发展综合性政策建议。承担林业和草原改革及法治工作,组织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措施。承担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普法、行政执法、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承担“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承办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三)资源管理股。拟订森林和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措施,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家、省批准后监督执行。承担林地、草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工作。负责指导天然林、公益林、森林和草原防火有关工作。

(四)规划财务股。研究提出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建立林业和草原生态扶贫、相关生态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管理、监督林业和草原建设项目及资金。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行业会计核算和规费的管理及监督。负责财务核算及资产管理,负责统计信息工作,审计稽查。

(五)生态修复股(永仁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土绿化方针政策,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牧)还林还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编制荒漠化及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监督和组织实施石漠化、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指导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协调、指导国有林区、国有林场基础建设和发展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行业全民科学素质教育和农村林业草原科普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工作。承担永仁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野生动植物保护股(自然保护地与湿地管理股)。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保护与修复、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承担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有关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协调林业有关国际公约履行,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合作项目。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工作。

党委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建、党风廉政、意识形态、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干部教育培训、群团组织、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指导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条  县林草局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4名(副科级),股所级领导职数6名(不含党委办公室主任1名)。

第六条  县林草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永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永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永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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